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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房管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

2018年08月14日 16:41  来源:

 


德安房管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可能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


第二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指局直各所(办)、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 。下同)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整改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按照职责对监管范围内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和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局领导小组接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和处理,所报告和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藏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书面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四条 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作为主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等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局领导小组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对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登记建档。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局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尽快监督整改,并报县政府,建立隐患排查档案。


第七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后应立即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整改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的人员、时限和应紧预案等内容,要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紧预案“五落实”。


第八条 一般事故隐藏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或主管安全工作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藏患。重大事故隐藏患按照“企业负责、部门监管、政府督办、限期整改”的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督促限期整改。


第九条 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整改难度较大的事故隐患,报县政府明确整改主体单位、牵头督办部门、整流器改措施、整改时限等,监督整改。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时,应采取严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坚决杜绝因隐患整改酿成事故。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将有关情况(不能完成整改的主要原因、下步整改的具体方案等)上报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作出处理。


实行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不能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未认真履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有关人员,当年目标责任考核、评先选优“一票否决”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报告和整改,酿成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