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德安县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2021年08月05日 17:05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以下简称公众参与),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对涉及社会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公众参与的组织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要实施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组织公众参与,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对公众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采取直观、易懂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向公众提供参与体验、监督的途径,增进其对决策的理解和支持,便于公众充分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加强监督。

第九条  公开征求意见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公众媒体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拟出台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

(二)召开座谈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事项,邀请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受本项重大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召开座谈会,向参会人员通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认真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在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政府审议。

第十  本制度由德安县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