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基本要求的通知

2018年09月11日 10:58  来源:

德安县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基本要求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要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物业管理招标事宜由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鉴于目前市场中尚无专门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代理行为,经研究,决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德安县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德办字[2018]28号)和《关于整顿规范德安县物业服务市场的工作方案》(德物管字[2018]1号)文件规定,在具备招标代理资格的企业中选择有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专业力量的机构实施我县物业管理招标代理工作。现将基本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应当满足我县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基本要求并积极主动向物业主管部门填报机构基本信息。

(二)不符合我县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基本要求且未向我县物业主管部门填报机构基本信息的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德安县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填报信息有效期一年,代理机构应于期满前一个月提前延续填报。

(三)代理机构应建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台帐,每年一次将代理情况汇总后报送我县物业主管部门。 

二、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代理机构均可到我县物业主管部门填报机构信息:

     (一)依法设立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已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的经济组织(已列入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经济组织不符合申请登记条件);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投资关系;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的相应专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至少须配备1名物业管理业务专职人员和1名招标代理业务专职,物业管理业务专职人员应熟悉物业管理业务范畴内的法规政策,具有该方面的专业证书(已取得国家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全国物业服务人员企业经理岗位证书等有效证件),按规定参加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招标代理专职业务人员应熟悉招标代理全过程法规政策和流程,具有该方面的专业证书(已取得国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或江西省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B证等有效证件)。以上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物业管理业务专职人员和招标代理业务专职人员须对代理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技术性资料提出合理化建议、专业化修改、规范化核定,两名业务专职人员须对所有技术性资料成果负责并签名。如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专职人员合理化建议、专业化修改未予采纳的,在技术性资料发布前,双方到我县物业主管部门纪录在册、登记在案,所有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七)可以向评标专家支付的劳务费用每人不低于500/天,并按我县物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行业水平适时调整。

(八)单一标段向投标单位收取的全部费用(含资格预审报名费、招标文件资料费、现场踏勘出场费等)不高于1200/家,并按我县物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行业水平适时调整。

(九)单一标段向招标单位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代理机构填报信息时应同时提交的资料

    (一)德安县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二)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查看原件);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机构信息查询结果和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信息查询结果(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加盖公章);

(五)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专职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证书、经人事劳动部门鉴定备案的劳动合同或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查看原件); 

(六)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专职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证书、经人事劳动部门鉴定备案的劳动合同或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查看原件);

(七)办公场所内硬件配置的相关材料,至少应配备办公桌椅、电脑、互联网、代理机构网上系统密钥、打印机、复印机、档案柜、固定电话、制度上墙等(可提供办公场所相片资料); 

(八)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代理机构的工作要求 

代理机构应遵循下列工作要求: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工作; 

(二)依照相关服务规定,制定内部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业务服务体系;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招标代理工作,不随意增加或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定步骤或环节; 

(四)代理招标物业服务项目前,应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五)不得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欺诈; 

(六)不得泄露与所代理项目有关的需要保密的信息; 

(七)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等招标代理有效证件; 

(八)不得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九)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在我县开展其业务: 

(一)未按规定抽取使用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

(二)对同一招标代理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提供投标咨询服务的;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进行代理的;

(四)采取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的; 

(七)擅自修改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 

(八)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不履行或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事实真相的; 

(九)经填报信息的物业管理业务专职人员和招标代理业务专职人员未同时在场参加开标、评标活动的; 

(十)业务专职人员不按要求参加主管部门培训和继续教育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发生变更,或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如实更新信息。 

七、因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导致开标、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造成招标人、投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八、本通知下发后对代理机构实行集中填报。有意向填报的代理机构请将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于930日前提交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股。 

九、代理机构信息填报无名额限制,符合条件的均可参与。本次集中信息填报截止后再需填报的,应于计划从业前30日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填报,按规定程序填报合格30日之后才可在我县开展经营活动。 

      附件下载: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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